2016-07-23 21:24:01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外国人在越南购物可享受退税
越政府总理近日签发05/2012/QD-TTg号决定,规定外国人携带在越采购的商品在从内排和新山一国际口岸出境时将返还增值税。上述两个国际口岸返还增值税试点的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符合返还增值税对象的外国人包括持有非越南职能部门签发的护照,且为非越南飞往国外航班的机组人员。退税的商品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应支付增值税、未经使用且为航空安全法允许携带的商品;未列入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持有自出境之日起前30天内开具的发票兼退税证明;1天内在同一个商场购物(包括在1天内在同一商场的多张发票)的发票上记录的商品价值总额不得低于200万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