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0 10:13:00 来源:百誉使馆认证 点击:
客户杨先生是原告。被告付给他几张港币支票,他给他一个朋友的香港公司在香港银行进账了。现在要向大陆法院证明,这笔款是被告付的,从而证明被告已经开始按协议的约定执行了,从而证明协议的有效性。被告现在否认协议的有效性。他的想法是让银行出具证明,证明该笔款是被告付的,然后让收款的他的朋友公司证明该笔钱是代他收的,然后让有资质的香港机构公证,再交大陆法院采信。
该情况可以用董事会议记录格式公证处理,香港公司董事需要到律师楼进行面签,所有证明的文件需要提供原件作为附件附在会议记录后面。